吉林省辰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华煤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与吉林省辰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722民初2466号
原告:***煤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住所地:松原市。
负责人:周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锋,男,1975年4月4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宇,吉林捷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辰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长岭县。
法定代表人:刘红艳。
本院在审理原告***煤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与被告吉林省辰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煤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9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闫喜宝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