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30民初87号
原告:***雅恒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61T。
法定代表人:***,女,1984年XX月XX日出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长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89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大股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4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陕西长盛公司会计。
原告***雅恒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长盛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雅恒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雅恒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雅恒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54元,减半收取1777元,由原告***雅恒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闫 毅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