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合丰环保投资有限公司

原告东莞市合丰环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智汇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971民初34951号
原告:东莞市合丰环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凯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凯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智汇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毛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市合丰环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智汇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东莞市合丰环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合丰环保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35.3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合丰环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