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贤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德贤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02民初5540-2号
原告:山东德贤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山东路金马**沿街**楼**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087199920D。
法定代表人:陶孟强,总经理。
被告:山东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光府河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06351064T。
法定代表人:晋学庆,经理。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作出(2019)鲁1102民初5540-1号民事裁定,将被告在济宁医学院的工程保证金190921.27元予以查封。原告现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19)鲁1102民初5540-1号民事裁定项下对被告在济宁医学院工程保证金190921.27元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常金锋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