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贤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德贤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02民初6455-1号
申请人:山东德贤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山东路金马二区沿街2#楼4#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087199920D。
法定代表人:陶孟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女,198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梁山县。
被申请人:***,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
被申请人:山东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光府河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06351064T。
法定代表人:晋学庆,经理。
申请人山东德贤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山东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济宁医学院的工程保证金190921.27元。申请人已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山东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济宁医学院的工程保证金190921.27元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
查封期限为三年,原告撤诉或债务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期满查封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