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贤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德贤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02民初5540号
原告:山东德贤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
法定代表人:陶孟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晋学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德贤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德贤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常金锋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