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鲁1102民初6455号
原告山东德贤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贤公司至判决主文前)诉被告***、***、山东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天公司至判决主文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贤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田洪伟、被告***、被告摩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在与被告摩天公司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后,已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且现涉案工程已于2018年8月29日经日照市公安消防支队验收合格,其工程款应予以支付。对于其付款责任的承担方,本院分析确认如下:根据原告向被告摩天公司出具的承诺书以及原、被告于2018年6月4日签订的协议书,原告已作出不再向被告摩天公司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摩天公司承担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被告摩天公司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被告***系接受被告***的委托处理涉案工程的相关事务,结合被告***曾就其与被告摩天公司之间的工程款纠纷向被告摩天公司主张权利,在被告摩天公司拨付涉案工程的工程款时,亦是被告***向被告摩天公司出具收到条,故被告***应认定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被告摩天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其向被告摩天公司出具的承诺书、向被告***出具的证明中,均承诺对因涉案工程出现的对外欠款承担付款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欠原告工程款18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8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利息,因双方约定付款期限为验收合格之日,涉案工程已于2018年8月29日验收合格,被告***、***未按约付款,应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故被告***、***应自2018年8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被告提交的证据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通过原、被告陈述以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摩天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摩天公司将济宁医学院图书楼消防改造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工程总造价为260000元,付款方式为工程施工一半时付30%,完工后8月30日付70%,验收合格9月30日付清。被告***作为被告摩天公司的经办人在合同中签字。签订合同后,原告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另查明,被告***于2018年6月4日向原告出具委托书一份,主要内容为被告***授权被告***处理济宁医学院日照校区工程的全部材料款、人工费、机械费,如有经济纠纷,由被告***、***共同承担责任。原告、被告摩天公司、***、***于同日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涉案工程出现的工程款支付问题由原告与被告***、***处理解决,与被告摩天公司无关,被告***在该协议书中的身份为被告***的委托人。被告***于同日向被告摩天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主要内容为被告***承包的涉案工程,经被告***与被告摩天公司结算,被告摩天公司已不欠被告***任何费用,因该工程出现的欠款均由被告***承担。被告***于同日向被告***出具证明一份,主要内容为涉案工程全部由被告***负责,被告***已将涉案工程款与被告***结清,如因涉案工程出现的欠款,均为被告***私人欠款,与被告***无关。原告于同日向被告摩天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主要内容为原告的涉案工程款与被告摩天公司无关,由原告与该工程的实际施工负责人***、***自行解决,原告自愿放弃追究被告摩天公司责任的权利。被告***于同日向原告法定代表人出具数额为180000元的欠条一张。
再查明,被告***曾因被告摩天公司拖欠其工程款向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该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被告摩天公司将其拖欠被告***的工程款2212697元于2016年4月20日前支付给被告***。被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被告摩天公司出具收到条一份,主要内容为被告***收到济宁医学院日照校区工程款
668299.12元;于2016年2月2日向被告摩天公司出具收到条一份,主要内容为被告***收到济宁医学院日照校区公寓楼升级改造款657417.57元。涉案工程于2018年8月29日经日照市公安消防支队验收合格。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摩天公司主张已将工程整体转包给被告***、***,被告***主张其仅负责签订合同、结算,并未实际施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曾申请财产保全并支出保全费1474.61元。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德贤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80000元;
二、被告***、***随工程款支付原告日照德贤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利息(以18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18000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山东德贤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0元,保全费1474.6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成宜
人民陪审员 张 瑜
人民陪审员 于秀霞
书 记 员 陈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