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092民初1860号
原告:***,女,汉族,1968年5月8日出生,住威海市文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世杰,威海文登天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威海泉韵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区海滨南路。
法定代表人:邵炜超,系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威海泉韵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人身损害赔偿228062.43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在被告公司负责园林绿化工作,2019年8月19日原告在工作时不慎摔伤。原告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原告在从事劳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内的赔偿事项,原告未经过工伤认定及劳动仲裁程序处理,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符合程序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