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泉韵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威海泉韵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92民初84号

原告:***,女,196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船,威海文登天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世杰,威海文登天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威海泉韵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邵炜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建坤,山东环周(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腾,山东环周(威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徐敬印,男,196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受理原告***与被告威海泉韵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徐敬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苗丽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辛学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