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92民初84号
原告:***,女,196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船,威海文登天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世杰,威海文登天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威海泉韵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邵炜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建坤,山东环周(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腾,山东环周(威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徐敬印,男,196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受理原告***与被告威海泉韵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徐敬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苗丽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辛学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