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18096号之二
原告:四川天圣防火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东部新区贾园路南段153号2号车间栋1层1号(属贾家中小企业园)。
法定代表人:江绪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全,四川聚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科,四川聚仁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1601。
法定代表人:陈勇。
原告四川天圣防火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四川天圣防火门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天圣防火门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天圣防火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50元,减半收取计1975元,保全申请费1460元,共计3435元,由原告四川天圣防火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向 斌
人民陪审员 孙永华
人民陪审员 周建玲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卢紫娟
书 记 员 郭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