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18096号之一
申请人:四川天圣防火门业有限公司,成都东部新区贾园路南段153号2号车间栋1层1号(属贾家中小企业园)。
法定发表人:江绪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金,四川聚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科,四川聚仁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1601。
法定代表人:陈勇。
申请人四川天圣防火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8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8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向 斌
人民陪审员 孙永华
人民陪审员 周建玲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