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18096号
原告:四川天圣防火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东部新区贾园路南段153号2号车间栋1层1号(属贾家中小企业园)。
法定发表人:江绪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金,四川聚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科,四川聚仁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1601。
法定代表人:陈勇。
原告四川天圣防火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向 斌
人民陪审员 孙永华
人民陪审员 周建玲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郭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