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远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远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远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03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临执字第2390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远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济南远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商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314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并交纳执行费597元,并过付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5)临商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边洪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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