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北辰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北辰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13财保25号
申请人:***,女,生于1963年10月20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申请人:山东北辰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号:913701137207260106,法人:金哲,住济南市长清区经济开发区长清大道。
被申请人:**,男,生于1979年6月17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申请人***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鲁AXXX**号大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申请人***提供车辆行驶证作为本案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鲁AXXX**号大型普通客车,保全数额为5万元。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善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叶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