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113民初5416号
原告:山东北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金哲,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满洲里市重点市政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
原告山东北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满洲里市重点市政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后。原告山东北辰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北辰集团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满洲里市重点市政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的起诉,是对其自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北辰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55元,减半收取7678元,由原告山东北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方年
人民陪审员 闫树桐
人民陪审员 卢家海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车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