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13执保1437号之一
申请保全人:山东北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金哲,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双城市国发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双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关树锐。
申请保全人山东北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双城市国发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2008)长执字第42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保全人银行存款18万元,现根据案情需要解除对被保全人双城市国发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双城市国发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8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刘建国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