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113执保828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北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金哲。
被保全人:双城市国发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双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焕武。
申请保全人山东北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双城市国发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长执字第427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双城市国发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8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刘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陈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