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北辰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北辰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大土河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鲁0113执239号
山东北辰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大土河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1**民初6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山西大土河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山东北辰集团有限公司向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至2018年5月8日为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1**民初67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