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13财保25号之一
申请人:***,女,生于1963年10月20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申请人:山东北辰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号:913701137207260106,法人:金哲,住济南市长清区经济开发区长清大道。
被申请人:**,男,生于1979年6月17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北辰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作出(2019)鲁0113财保25号民事裁定,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鲁A×××××号大型普通客车。现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以为减少损失,并已向法院交纳保证金5万元为由,申请解除对该车辆的扣押,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所有的鲁A×××××号大型普通客车的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善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叶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