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113执104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北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金延辰,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4年6月18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本院在执行山东北辰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6)鲁0113民初32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支付借款786120.39元及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13328元,共欠借款799448.39元及利息未能履行。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7)鲁0113执1049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强
人民陪审员 任立彬
人民陪审员 李 慧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