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信启奥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华信启奥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与哈尔滨梦幻雪国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黑0125民初5568号
原告:华信启奥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信恒现代城豪园**2层5号门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696844809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1月15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12月3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哈尔滨梦幻雪国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宾县宾州镇友联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25MA19BBHF8P
法定代表人:朱真理
原告华信启奥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公司)与被告哈尔滨梦幻雪国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雪国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信公司诉称:要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工程款724,919.00元,及违约金2,175.00元;诉讼费用由雪国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弱电智能化系统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合同,工程名称哈尔滨梦幻雪国弱电智能化工程,工程地点:黑龙江宾县梦幻雪国景区,占地总面积442,240.26平方米,建筑总面积56796平方米,工程内容包括含图纸范围内:综合布线系统等内容。工程总造价为9,061,473.00元,该工程于2017年8月8日开始,于2018年1月9日竣工,2018年1月19日双方结算,金额为9,061.473.00元,已给付工程款8,155.235.00元,尚欠工程款906,148.00元,扣除2%的质保金外,现应给付工程款724,919.00元及违约金2,175.00元。
被告雪国公司未出庭无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弱电智能化系统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合同,工程名称哈尔滨梦幻雪国弱电智能化工程,工程地点:黑龙江宾县梦幻雪国景区,占地总面积442240.26平方米,建筑总面积56796平方米,工程内容包括含图纸范围内:综合布线系统、视频监控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无线WFI系统、IP语言交换系统、电子巡更系统、背景音乐及广播系统、UPS电源系统、机房装修及微模块机柜、信息发布系统、综合管网系统等图纸所有内容,工程总造价为9,061.473.00元整,付款方式约定为(1)合同签订后,乙方去办理预付款担保函,甲方收到保函后7日内支付本合同的30%给乙方即1,910.242.00元整,预付款担保函期限为三个月,到期后自动解除,在预付款保函的有效期届满后,甲方不应就该保函提出任何索赔,并将保函退还给乙方;(2)工程进度款按月分两次支付,承包方每月1日提交工程款支付申请,七个工作日内甲方按工程进度实际完成量审核后价款的80%拨付给承包方,承包方提供等额建筑安装增值税专用发票;(3)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方交齐全部技术文件等相关资料和经签署的质量保证书,双方结算后30日内,甲方按最终审计价付至95%;(4)质量保证金为5%,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无质量问题甲方无息支付结算总价款3%,竣工验收合格三年期满后,无质量问题甲方无息支付结算总价款2%的尾款,该工程于2017年8月8日开始,于2018年1月9日竣工,2018年1月19日双方结算,金额为9,061,473.00元,已给付的工程款8,155,235.00元,尚欠工程款906,148.00元整,扣除2%的质保金外,现应给付工程款724,919.00元。
上述事实有工程合同、补充协议、项目结算申请、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项目竣工交按单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华信公司与雪国公司签订的哈尔滨梦幻雪国弱电智能化工程合同成立,合法有效。华信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完成,雪国公司应按约定履行给付全部工程款的义务。华信公司诉讼请求的合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哈尔滨梦幻雪国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华信启奥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工程款724,919.00元及违约金2,17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36元,减半收取5538元,由被告哈尔滨梦幻雪国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与上款同时给付;原告已交纳10610元,返还原告50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