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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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212执13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10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执行人:浙江**奕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557984211E)。住所地: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东村340号。
破产管理人: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男,1974年10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奕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212民初84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奕生态环境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20001元、利息,***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279591.50元,利息;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02月15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奕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奕生态环境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于2023年02月17日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奕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余额不足;被执行人浙江**奕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已在本院(2022)浙0212破126号进入破产程序,并在2023年1月9日指定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为该公司管理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奕生态环境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212执136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