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奕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宁波新能生物燃料有限公司、浙江华奕生态环境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213执601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新能生物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江口街道江南路101栋5-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MA2GQU9B6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江**奕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东村3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557984211E。 法定代表人:**增,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宁波新能生物燃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奕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213诉前调确149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宁波新能生物燃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鄞州区人民法院已于2022年12月26日以(2022)浙0212破126号裁定受理被执行人浙江**奕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213执6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