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212执17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一滴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3684285501X)。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塘西村轻纺城1幢3-96。
法定代表人:夏李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彬彬,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浙江**奕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0557984211E)。住所地:宁波市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东村340号。
法定代表人:**增。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一滴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奕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浙江**奕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亦无其他财产线索,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本院已于2022年12月26日以(2022)浙0212破126号裁定受理被执行人浙江**奕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浙0212执179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