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212执8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恒彬石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MA282MJN8U)。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石碘街道横涨村。
法定代表人:徐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奕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0557984211E)。住所地: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东村340号。
法定代表人:**增。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恒彬石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奕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浙江**奕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亦无其他财产线索,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浙江**奕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移送本院相关部门进行破产审查,**本院于2022年12月26日(2022)浙0212破126号裁定受理被执行人浙江**奕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浙0212执8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