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奕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浙江恒彬石业有限公司、浙江华奕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212执8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恒彬石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MA282MJN8U)。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石碘街道横涨村。 法定代表人:徐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奕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0557984211E)。住所地: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东村340号。 法定代表人:**增。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恒彬石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奕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浙江**奕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亦无其他财产线索,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浙江**奕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移送本院相关部门进行破产审查,**本院于2022年12月26日(2022)浙0212破126号裁定受理被执行人浙江**奕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浙0212执8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