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正信德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正信德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083财保170号
申请人:***,男,1974年12月10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被申请人:山东正信德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口镇惠民街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2020年5月14日向乳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2020年5月18日,乳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财产保全提请函等提交本院,申请人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交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112608.85元的数额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在威海市商业银行乳山市支行的银行存款。
案件申请费1083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0二0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