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机电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机电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星通九恒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0民初12344号
原告:云南机电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097129960),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金星小区******。
法定代表人:沈景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云南义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星通九恒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06FWBW3W),住所地天,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东丽湖街道东丽大道北大资源阅府文韵书香中心**v>
法定代表人:郭建强,董事长。
原告云南机电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星通九恒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云南机电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机电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机电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25元,由原告云南机电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帅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曲莲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