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503民初6086号
原告:安徽启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
法定代表人:王仁玲,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宜明,安徽冠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沐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法定代表人:崔诗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安徽启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傲公司)与被告安徽沐恩建设有限公司(以下沐恩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启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甄宜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沐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启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预付被告代办水利水电资质款人民币200,000元整,并承担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人民币20,000元,直至本清息止。本息合计220,000元整。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过朋友介绍认识后,原告是从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等建筑工程公司。在从事相关业务过程中,需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2020年8月28日,双方签订了一份企业资质代理服务协议书,被告承诺愿意为原告代为申办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在合同第二条第3和第4款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在三日内预付给被告代办资质费预付款人民币200,000元整,被告指定收款人为张传运,并提供了中国银行六安分行营业部的账户。在第五条约定:代理申报期限为三个月,如在此期限内,被告不能按约定时间完成,被告应退还全部代理资质费用,并承担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在2020年8月29日通过银行转账到被告指定张传运账户20万元整,并明确备注为“代办水利资质费”。合同约定的代理申报期限届满后,被告没有代为申办成功,原告预付的20万元代办资质费被告也没有退还。原告多次和被告的相关人员联系,被告总是推三阻四,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此诉状,恳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沐恩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8月28日,启傲公司作为甲方与沐恩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一份《企业资质代理服务协议》,乙方为甲方代理申办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乙方指定收款人为张传运,开户行中信银行六安分行营业部,账号×××87。合同签订后三日内甲方预付给乙方资质费预付款人民币200000元整。技术负责人入职到甲方企业后,甲方支付乙方服务费200000元。报资质所需人员证书全部入职到甲方企业并符合通过公示后,甲方支付给乙方服务费300000元。在资质公示结束通过审批后,甲方支付给乙方服务费200000元。乙方完成甲方委托代理申报期限为三个月。若乙方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法按约定时间完成的,乙方则根据甲方要求退还全部代理资质费用,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协议还约定其他事项。
2020年8月29日,启傲公司任玉军通过中国建设银行6236××××6156账号转账到张传运×××87账号200000元整,并明确备注为“代办水利资质费”。
合同约定的代理申报期限届满,沐恩公司没有代理申办成功。
嗣后,启傲公司催要款项,沐恩公司未支付。
本院认为,被告代理事项未完成,应依约退还费用。被告未依约退还费用,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费用及占用资金利息,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沐恩建设有限公司应予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启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0,000元;
二、被告安徽沐恩建设有限公司应予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启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自2020年11月29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30%计算违约金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保全费1620元,共计3920元,由被告安徽沐恩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余学柱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明慧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六百四十六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