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创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许昌金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3民初2042号
原告:许昌金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康胜,河南红达律师事务所。
被告:****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晓锋。
第三人:河南创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穆元森。
原告许昌金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创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原告许昌金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许昌金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孙胜利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樊校君
书 记 员 李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