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创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创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华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22财保236号
申请人:河南创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以南、第八大街以西建海国际中心18层1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4EX9NXF。
法定代表人:穆元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倩楠,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华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大孟镇广惠街与丹桂路交叉口向西5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MA9F0RU52E。
法定代表人:张勋。
河南创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郑州华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万元(开户行:中牟农商行营业部,账号:00×××43)。河南创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创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郑州华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万元(开户行:中牟农商行营业部,账号:00×××43)。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河南创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永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杨家叶
书 记 员 杨盼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