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81民初7294号之一
原告:新沂市恒泰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1313723816Q,住所地新沂市窑湾镇王楼街窑腰线1-8号。
法定代表人:冯召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可升,新沂市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创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开发区航海东路以南、第八大街以西建海国际中心18曾1901。
法定代表人:穆元森,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沂市恒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创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新沂市恒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沂市恒泰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沂市恒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新沂市恒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肖 影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吕政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