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22财保241号
申请人:中牟县交通运输局,机构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解放路南段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1220052951945。
负责人:罗振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自学,郑州市中牟县惠仁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征祎,郑州市中牟县德仁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郑州乾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338号升龙金中环B座29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42EA78B。
法定代表人:延聚伟。
中牟县交通运输局于2022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郑州乾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73.59万元(账号:×××37,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方圆创世支行)。中牟县交通运输局已提供保险公司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牟县交通运输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郑州乾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73.59万元(账号:×××37,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方圆创世支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中牟县交通运输局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印召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苑兵
书 记 员 马棚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