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503民初6787号
原告:六安华森康惠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小华山园艺场六叶路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06523174X3。
法定代表人:王以超,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从前付,梁舒婷,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陇海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805371315,。
法定代表人:李洪波,公司总经理。
原告六安华森康惠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申请撤诉。经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六安华森康惠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640减半收取18820元,由原告六安华森康惠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红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婉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