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02民初2047号
申请人:山东中能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闫世彪,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和润信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朱天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山东中能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青岛和润信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中能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和润信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保单保函的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青岛和润信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斐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