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02民初204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中能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闫世彪,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和润信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朱天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山东中能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青岛和润信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作出(2020)鲁0202民初2047号财产保全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的相关财产。因山东中能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解除查封申请书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和润信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相关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青岛和润信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赵 斐
人民陪审员 刘 蔚
人民陪审员 刘艳君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