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民初13959号
原告:上海威营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林宝路355号1幢A区。
法定代表人:杨仙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上海驷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饶市匠工建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市广信区吉阳东路336号3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王炜,总经理。
原告上海威营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饶市匠工建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尚欠货款56,68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暂计3500元(以56,688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自2020年6月25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6月开始业务往来,双方签订书面的采购订单等,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排污泵、控制柜等设备,原告供货后开具发票,被告按照约定向原告付款。2019年6月18日原、被告签订《采购订单》,合同金额为235,880元;同年7月18日签订《采购订单》,合同金额为163,080元;同年7月29日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金额为21,680元;2020年3月25日签订《产品维修合同》,合同金额为10,080元。合同对于被告的付款时间、送货地点等进行了约定。2019年9月10日,原告另向被告供应浮球等价值10,000元,未签书面合同。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完成了所有供货,共计货款金额为440,648元,被告陆续付款合计383,960元,尚欠566,688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始终未安排付款事宜。故原告提起诉讼。
诉讼中,原告以被告又支付了36,000元为由,变更诉请货款本金为20,688元。
原告为证明自己主张,向本院提供了《采购订单》、《产品购销合同》、《产品维修合同》、出库单、运单、发票、已收款流水等证据。
被告辩称,原、被告签订的《灵山工匠小镇十里风荷C区水泵采购合同》中,约定了货物品名、交货、验收、结算与付款、违约责任等内容,第十条还明确约定了双方解决争议向上饶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方式,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违反了该约定,应予驳回。
被告为证明自己主张,向本院提供了2019年7月17日双方签订的《灵山工匠小镇十里风荷C区水泵采购合同》。
原告认为,双方2019年7月17日合同已履行完毕,而其他合同、采购订单中并无仲裁约定。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9年6月18日原、被告签订《采购订单》,金额为235,880元,同时对交货地点、付款方式进行了约定;同年7月17日双方签订《灵山工匠小镇十里风荷C区水泵采购合同》,对货物名称及规格型号、交货期限与地点、运输与包装、供货计划及方式、质量要求、验收标准及方法、结算与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皆进行了详细约定。其中第一条约定“本合同暂估含税价为235,800元”、“本合同中的货物数量为暂定数量,具体以双方最终结算的数量为准”;第十条其他事项中明确约定若出现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上饶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此后,双方于同年7月18日签订《采购订单》,金额为163,080元;7月29日金额为21,680元的《产品购销合同》上无被告签章;2020年3月25日签订《产品维修合同》,金额为10,080元。原告自2019年6月17日至9月11日共计出库货物10次;原告共计向被告开具发票6份440,648元;被告于2019年7月31日支付100,000元、8月28日支付58,960元,2020年3月16日支付75,000元、4月30日支付50,000元、3月25日支付22,265元、5月29日支付100,000元,2021年9月1日支付36,000元。
本院认为:根据上述审查查明事实,原、被告签订的《灵山工匠小镇十里风荷C区水泵采购合同》显然是对双方买卖合同关系的全面约定,《采购订单》等仅为该合同的补充或组成部分,这从原告发票、被告付款等与该合同及采购订单并非完全对应亦可印证,故该合同关于双方发生纠纷的处理方式的约定,合法有效,对双方皆有约束力,原告应某向上饶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方式解决本案纠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威营流体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2.35元(原告已缴纳),退回原告上海威营流体设备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庆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刘 健
书 记 员 刘 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