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04民初6317号
原告:***,男,1979年6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龙,江西衡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饶,江西衡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饶市安远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凤凰西大道7号1幢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MA363CUT5Q。
法定代表人:张能,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饶市匠工建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吉阳东路336号3幢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074250782B。
法定代表人:王玮,该公司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昌林,江西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饶市安远劳务有限公司、上饶市匠工建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饶市安远劳务有限公司、上饶市匠工建业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上饶市安远劳务有限公司、上饶市匠工建业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被告上饶市安远劳务有限公司、上饶市匠工建业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