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23民初2866号
原告:江西省***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高县锦江镇大塘村,统一信用代码:913609235918400276。
法定代表人:况文斌,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饶市匠工建业工程有限公司上高县分公司,住所地:上高县塔下乡田北村上田北138号,统一信用代码:91360923MA38X12Q88。
负责人:刘卫。
被告:上饶市匠工建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吉阳路336号3栋301号,统一信用代码:91361100074250782B。
法定代表人:王炜。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饶市匠工建业工程有限公司上高县分公司、上饶市匠工建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江西省***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龙岱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付时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