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12民初44263号
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区七莘路670号1、2层。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丰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丰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翼天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一路528号1801-1803、1805-1807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饶市匠工建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吉阳东路336号3幢3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饶市中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吉阳西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饶市翼天主题小镇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春江大道5号1幢30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1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石狮乡吉阳村王家组73号。
被告:***,女,1992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石狮乡吉阳村王家组73号。
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以下简称“农商银行**支行”)诉被告上海翼天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翼天公司”)、上饶市匠工建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饶建业公司”)、上饶市中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公司”)、上饶市翼天主题小镇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翼天主题小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商银行**支行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翼天公司、上饶建业公司、上***公司、翼天主题小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商银行**支行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上海翼天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2,399,540.32元;2.请求判令被告上海翼天公司向原告支付暂计至2022年10月12日的借款各类利息合计415,028.27元,以及以22,399,540.32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3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双方签订的《法人经营用房按揭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各类利息;3.请求判令被告上海翼天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150,000元;4.请求判令若被告上海翼天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届期不履行上述第1、2、3项付款义务,原告有权与被告上海翼天公司协议,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一路528号1801、1802、1803、1805、1806、1807室的抵押物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5.请求判令被告上饶建业公司、上***公司、翼天主题小镇、**、***就被告上海翼天公司上述第1、2、3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上海翼天公司于2020年3月12日签订《法人经营用房按揭贷款合同》,合同编号:31003204300516。双方约定,被告上海翼天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800万元,借款用于购买并作为抵押物的经营用房。借款期限自2020年3月12日起至2030年3月10日,具体期限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还款方式为按季付息、按期分次偿还本金。借款利率执行浮动利率,在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加基点115。自首笔借款发放日起,以一年为一个周期调整借款利率。双方另对罚息、复利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所有费用作出相关约定。为确保被告上海翼天公司按约履行主合同义务,被告上海翼天公司与原告于2020年3月12日签署《抵押合同》,自愿以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一路528号1801、1802、1803、1805、1806、1807室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并于2020年3月25日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2020年3月11日,被告翼天主题小镇召开股东会,并出具决议:若上海翼天公司出现偿债缺口,翼天主题小镇将无条件进行资金支持等内容。2020年3月12日,被告上饶建业公司、上***公司与原告签署《保证合同》。同日,被告**、***出具《个人保证担保函》。各保证人自愿为被告上海翼天公司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于2020年3月27日向被告上海翼天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2,800万元,履行了出借义务。根据《法人经营用房按揭贷款合同》中对还款期限的约定,被告上海翼天公司应当于2022年9月9日归还借款本金140万元,但被告上海翼天公司仅在2022年9月13日归还本金455.62元、2022年9月21日归还本金4.06元,拖欠当期应还借款本金1,399,540.32元。此外,被告上海翼天公司应于2022年9月20日偿还2022年6月20日至2022年9月19日的正常本金利息327,590.28元,但被告此后并未按期偿还正常本金利息。鉴于被告上海翼天公司出现逾期还款违约行为,原告有权根据《法人经营用房按揭贷款合同》第八章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相关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原告同时有权依法行使抵押权,并要求被告上饶建业公司、上***公司、翼天主题小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
被告上海翼天公司、上饶建业公司、上***公司、翼天主题小镇、**、***未发表答辩意见,亦未提供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主要为原告提交的法人经营用房按揭贷款合同、抵押合同、不动产登记信息、保证合同、股东会决议、个人保证担保函、对公贷款借款凭证、贷款账户详细查询、还款明细查询、贷款账户交易流水查询、律师聘请合同、律师费发票、银行交易流水、贷款提前到期通知函及催款凭证等。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结合当事人陈述和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上海翼天公司于2020年3月12日签订编号为31003204300516的《法人经营用房按揭贷款合同》,约定:上海翼天公司向原告借款2,800万元,用于购买位于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一路528号1801、1802、1803、1805、1806、1807室的房产,并以该房产提供抵押担保且于2020年3月25日办理了抵押权登记。借款金额2,800万元,借款期限从2020年3月12日起至2030年3月10日,具体期限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借款凭证的起息日为2020年3月27日。借款利率执行浮动利率,在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基础上加基点115,自本合同项下首笔借款发放日起,以一年为一个周期调整借款利率,周期重定价日适用利率为重定价日前一日LPR利率加减本条执行浮动利率约定的基点数值确定。还款方式为按季付息,按期分次偿还本金,自2020年9月10日至2030年3月10日,每期偿还借款本金140万元,利息据实结算。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30%。
2020年3月12日,被告上饶建业公司、上***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为31003204070516的保证合同,约定该两被告为上海翼天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费用。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编号为31003204290516的个人保证担保函,约定该两被告为上海翼天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主债务及由此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和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另查明,2020年3月11日,被告上饶建业公司、上***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各股东一致同意为被告上海翼天公司的上述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同日,翼天主题小镇公司出具股东会决议,载明“”若借款人上海翼天公司在向上海农商银行贷款出现偿债缺口,我司无条件进行资金支持;并同意将我司名下物业的租金收入进行二次划转至借款人上海翼天公司在上海农商银行账户名下作为借款人本息偿还的补充来源”。
还查明,原告于2020年3月27日向被告上海翼天公司发放贷款2,800万元。后被告上海翼天公司自2020年9月10日至2022年8月10日正常归还本金,于2022年9月起发生本金及利息逾期还款,当月归还本金459.68元。2022年10月18日,原告向被告上海翼天公司发送贷款提前到期通知函,被告公司于2022年10月21日签收。
再查明,原告为诉讼支出律师代理费15万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履行。原告农商银行**支行与被告上海翼天公司订立的《法人经营用房按揭贷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被告上海翼天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偿还借款义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上海翼天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2,399,540.32元。原告主张的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方式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截至2022年10月12日的本金利息404,736.11元、本金罚息8,717.98元、利息罚息1,564.47元、复利9.71元,各类利息总额为415,028.27元。自被告上海翼天公司签收原告寄送的贷款提前到期通知函后,不再计算本金利息,根据逾期本息计算利息罚息、本金罚息和复利,本院经过对贷款提前到期后至庭审之日的原告对账单核算,各类利息的综合利率不超过24%,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有合同约定,且系诉讼的实际支出,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农商银行**支行与被告上海翼天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且诉争房屋已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故被告上海翼天公司应当依法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被告上饶建业公司、上***公司、**、***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对被告上海翼天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原告农商银行**支行可以要求债务人被告上海翼天公司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被告上饶建业公司、上***公司、**、***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根据当事人约定,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
被告上饶建业公司、上***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被告上海翼天公司追偿。
原告主张被告翼天主题小镇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但仅提供了翼天主题小镇公司股东会决议,未与其签订保证合同或其他保证条款,基于保证合同的要式性,本院对于原告主张的被告翼天主题小镇公司是担保人的事实不予认定,对于要求该被告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被告上海翼天公司、上饶建业公司、上***公司、翼天主题小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鉴于本案原告主张的涉案合同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故依据该规定中2021年1月1日之前的被诉协议则仍适用行为时有效的合同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八条,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翼天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借款本金22,399,540.32元和各类利息415,028.27元,以及以22,399,540.32元为本金,自2022年10月13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双方签订的《法人经营用房按揭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各类利息;
二、被告上海翼天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律师费150,000元;
三、若被告上海翼天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届期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可以与被告上海翼天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协议,以其所有的位于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一路528号1801、1802、1803、1805、1806、1807室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顾其兵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翼天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四、被告上饶市匠工建业工程有限公司、上饶市中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翼天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饶市匠工建业工程有限公司、上饶市中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翼天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6,622.84元,由被告上海翼天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上饶市匠工建业工程有限公司、上饶市中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金融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陈 冲
人民陪审员 叶 明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崔彬彬
书 记 员 崔彬彬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