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九瑞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江某某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602执4121号 江***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江***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602民初5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江***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3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责令其支付江***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30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4400元。经查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账户本院予以划拨304400元至本院执行专户,在提转执行费4400元后申请执行人将剩余案件款全部领取。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602执412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602民初5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案于2022年11月21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