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3民初8912号
原告:安徽威仕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繁华大道同福石材城A-10-1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MA2NGYFG8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清水亭西路2号蛋壳未来智慧社区9号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768159238X。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7年2月25日生,住陕西省咸阳市乾县。
被告:**,男,汉族,1967年9月22日生,住江苏省东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威仕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江***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书面变更诉讼请求为8990元,并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威仕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689元,由原告安徽威仕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陆 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