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203民初1885号
原告:南京友邦菊花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蔬菜科学研究所内。
法定代表人:吕友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育,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境(厦门)园林规划设计有限公,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路**号**室之**一。
法定代表人:李春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城,北京中银(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卫东,公司职员。
原告南京友邦菊花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境(厦门)园林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中境(厦门)园林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友邦菊花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京友邦菊花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莹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曾国川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