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境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友邦菊花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境(厦门)园林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203民初1885号

原告:南京友邦菊花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蔬菜科学研究所内。

法定代表人:吕友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育,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境(厦门)园林规划设计有限公,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路**号**室之**一。

法定代表人:李春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城,北京中银(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卫东,公司职员。

原告南京友邦菊花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境(厦门)园林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中境(厦门)园林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友邦菊花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京友邦菊花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莹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曾国川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