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琼01民终38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寅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华区丘海大道海南金盛达建材商城办公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6989291528。
法定代表人:黄革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芹,海南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智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三亚市创意产业园区二期三楼C21区,住所地海口市南沙路47号通信广场综合楼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93106349T。
法定代表人:潘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博,该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尊,该司员工。
上诉人海南寅鼎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智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9)琼0106民初1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海南寅鼎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海南寅鼎实业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海南寅鼎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88元,减半收取994元,由上诉人海南寅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曼
审 判 员 陈杰林
审 判 员 谭晓梅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曼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风险提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如果权利人怠于申请执行,超过申请执行期间,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