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03民初2680号
原告:吉林市北方锦龙防腐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东方工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市蒲西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吉林市北方锦龙防腐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东方工建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吉林市北方锦龙防腐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北方锦龙防腐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92元,经院长办公会决定免于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