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东方工建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6民初2356号
原告:***,男,1985年4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晨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晨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方工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蒲西区人民路2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06620658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谯坤强,重庆非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1年2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谯坤强,重庆非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东方工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身合法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6.9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唐 静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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