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707执132号
申请执行人:东方工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蒲西区人民路284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连云港荷润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柘汪临港产业区沿海高等级公路南。
法定代表人:***。
东方工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连云港荷润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22)苏0707民初202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东方工建集团有限公司182997.19元及利息、诉讼费,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3年1月6日与申请执行人谈话,询问其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告知其执行不能的后果。
二、本院于2023年1月6日通过法院专递、网格员送达等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前告知书。
三、本院于2023年1月6日、2023年2月7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车辆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本院依法予以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70000元至申请人账户中。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村不动产二处,因不动产价值与本案执行标的悬殊过大,故本院暂未处置,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苏GS××**”、“苏GS××**”的机动车二辆,因已于其他案件中拍卖,故本院暂未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本院于2023年2月6日通过全国法院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五、本院于2023年2月7日通过人民法院综合管理平台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八件执行案件尚未履行完毕。
六、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至被执行人处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以电话谈话的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征询申请执行人是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电话联系笔录、执行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案件本次执行终结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0707民初20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祥
审 判 员 陈 严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曹 宇
书 记 员 刘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