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202执2680号
申请人:泰州市海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泰州市海陵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办公室,住泰州市海陵区。
法定代表人:**社。
本院在执行泰州市海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泰州市海陵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泰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字第82号裁决书,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经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泰州市海陵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办公室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1141元(违约金14358元、仲裁费6569元、执行费21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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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黄 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