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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海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泰州市海陵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2执476号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海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列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泰州市海陵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 法定代表人:**社,主任。 本院受理的泰州市海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泰州市海陵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该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泰州市海陵区,为方便执行、统一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泰州市海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泰州市海陵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万 辉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王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