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483执469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巨匠钢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高桥街道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68341075。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岳金发,浙江中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中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桅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23603446。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巨匠钢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桅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483民特263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830370.22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070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须知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且逾期未申报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和有价证券。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本院予以确认。截至2021年3月22日,本案已执行到执行款473207.94元及执行费1070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浙0483执4696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