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民终5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巨匠钢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浙江巨匠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高桥街道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668341075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金发,浙江中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赢特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石门镇工业园区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565890362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彬豪,浙江国***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巨匠钢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匠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赢特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赢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桐乡市人民法院(2018)浙0483民初49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已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巨匠钢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560元,减半收取计15280元,由上诉人浙江巨匠钢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浩
审判员 黄 阁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跇帆